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加强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规范科研经费的支出,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研究院科研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杭州研究院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现经 2025 年第 21 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杭州研究院科研项目设备费调增申请表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杭州研究院
2025 年 12 月 29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规范科研经费的支出,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 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5〕2 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 号)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西电科〔2023〕54 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研究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杭州研究院独立法人承担的各类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分为财政类科研项目资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财政类科研项目资金又分为财政类“预算制”科研项目资金和“包干制”科研项目资金。
(一)财政类“ 预算制”科研项目资金是指研究院通过独立或联合承担的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利用财政性科技资金资助的各类预算制科研项目经费,按照“ 预算制I 类科研项目和“ 预算制Ⅱ类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 预算制 I 类科研项目”是指开支范围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财政类科研项目。主要来源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国防科研基础创新类项目及浙江省、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等渠道。其中国防科研基础创新类项目资金具体按照上级部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 预算制Ⅱ类科研项目”是指在项目成本中计提管理费的国防科研装备研制类项目和其他财政类科研项目。主要来源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类国防科研计划;装备发展部及各军兵种归口管理的国防科研试制项目(包括型号研制项目、预先研究项目等)和装备发展部与教育部、工业集团等部门共同设定的联合基金、其他部委计划项目、其他省市计划项目等渠道。其中国防科研装备研制类项目资金,具体参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财政类“包干制”科研项目资金是指研究院通过独立或联合承担的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利用财政性科技资金资助的各类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具体按照研究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的项目经费。主要包括科研人员面向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
第三条 项目经费实行分类管理。政府财政科研项目中上级管理部门有明确经费管理办法的,按其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院教职工、博士后以及其他人员以“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杭州研究院”名义承担的科研项目。非研究院正式教职工以“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杭州研究院”名义承担的科研项目必须明确院内教职工作为院内负责人。
第五条 研究院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研究院收入,必须纳入研究院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体制
第六条 研究院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体制,研究院主要领导对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具体领导责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负直接管理责任,项目及经费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科研、财务、人力、仪器设备共享中心、党建、后勤等部门应履行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有效行使。
(一)科学研究部:负责对科研项目合同管理,经费划拨,会同财务与资产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决算,监督审核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指导科研人员据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配合上级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的检查与验收等,根据科研人员业绩结果,发放科研绩效等。
(二)财务与资产部:负责科研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合规、有效地使用科研项目资金,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结题审计,配合上级财务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资金的检查与审计,对院内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同时也负责科研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与招标等。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使用科研项目资金支付劳务费的聘用人员的岗位备案,根据科学研究部提供的科研人员业绩结果,发放核心指标奖励等。
(四)仪器设备共享中心:负责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论证与开放共享管理等。
(五)党建工作部:负责科研项目资金的审计和监督等。
(六)后勤保障部:负责对燃料动力费的统计管理等。
第七条 研究院实施有组织科研模式,二级科研教学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项目资金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负责对科研项目进展、预算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监督和管理,组织学习和宣传相关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为本单位科研项目执行提供相应条件保障等,并配合研究院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八条 科研项目资金负责人由团队负责人指定,资金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资金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研究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科研项目资金的预算
第九条 各类科研项目中国家或项目下达单位有明确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预算。
第十条 预算制I 类科研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根据实际需求及相关规定编制预算,间接费用足额预算。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低值易消耗品、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以及其他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认,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各类项目参照相应制度足额预算。对于没有明确规定预算标准的预算制I 类科研项目,按照总经费减去设备购置费的30%预算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 预算制Ⅱ类科研项目中的国防科研装备研制类项目等项目资金预算主要包括项目预计成本、不可预见费和项目预计收益,预算根据实际需求编制,其中管理费足额预算。其他无明确规定的项目按照5%预算管理费。
(一)项目预计成本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预计必须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材料费、专用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事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管理费、工资及劳务费等。其中:
(1)劳务费按照相应要求据实预算。
(2)管理费按照相应要求足额预算。
(二)项目预计收益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完成科研项目预计获得的利润。预计收益按不超过项目预计成本扣除材料费中的外购成品费,专用费及外协费后的 5%计列。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预算和开支按照委托方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管理。委托方没有明确相关要求的:
(一)直接经费部分采用“包干制” ,可用于以下科目: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科研协作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科研绩效、专家咨询费、业务接待费等,除科研协作费外其余科目不设预算比例限制。科研协作费原则上累计不超过合同总经费 50% ,如需超过,应在外协合同正式签订前,由二级科研教学单位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项目外协预算评审,科学研究部相关负责人参加,审核通过后进行备案。
(二)间接经费按总经费的 10%预算, 由研究院收取。
(三)项目负责人可奖励对项目有直接贡献的个人或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并报科学研究部、财务与资产部。科学研究部会同财务与资产部从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两个方面对预算进行复审,审定上报后的预算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进行预算调整。
(一)预算制I 类科研项目(不包含国防科研基础创新类项目)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设备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确需调增,负责人需组织业内专家组论证,并通过二级科研教学单位审批同意后向科学研究部提出申请(见附件), 由科学研究部会同仪器设备共享中心核实无误后审批执行,报财务与资产部备案;如需调减,则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二)预算制I 类科研项目中的国防科研基础创新类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参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三)预算制Ⅱ类科研项目中事务费、管理费不得调增;事务费如需调减,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管理费如需调减,需向科学研究部提出申请,由科学研究部负责审批执行,报财务与资产部备案。
第四章 科研项目资金的划拨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资金到账独立法人研究院账户后,由研究院负责管理科研项目的立项入账工作,间接费用(管理费)按照批复后的预算全额计提。
(一)预算制I 类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的40%划拨研究院,60%划拨团队。
(二)预算制Ⅱ类科研项目:国防科研装备研制类项目研究院收取总经费的 6%,其余管理费划拨至团队。
(三)财政类“包干制”科研项目:研究院收取总经费的8%,剩余经费具体分配比例由项目负责人确定。
(四)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研究院收取总经费的10%,剩余经费具体分配由项目负责人确定。
(五)对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外协至研究院独立法人账户的科研项目,研究院不重复收取管理费。
第十六条 对研制周期超过两年(含)的预算制度类科研项目中的国防科研装备研制类项目,完成年度科研任务的,可按不超过当年预算的3%预提项目收益,仍有剩余的,应继续用于下阶段科研工作,未完成年度任务的,不得预提项目收益。
第十七条 燃料动力费由后勤保障部统计管理,财务与资产部据实收缴。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可以对项目的研究内容等进行任务分解,但必须明确子项目负责人及其责权利,并签订院内任务书。
第十九条 与外单位合作申请的科研项目按合同内容确需转拨外单位的,在项目经费到账时到科学研究部按合同预算分配外拨经费,携合作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资质证书、合同、到款单等资料经财务与资产部办理外拨手续。若项目主合同中未明确合作单位任务与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项目资金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研究院对转拨的科研项目经费不提取间接费用,也不计入二级单位及承担人员的科研工作量。具体按照研究院科研协作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科研项目资金的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滞纳金、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资金的支出必须符合国家和研究院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按合同内容确需外单位协作的,按照合同预算经科学研究部审核后签订外协合同,携外协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资质证书等资料到财务与资产部办理付款手续,一般外部协作项目按照研究院科研协作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绩效由研究院考核发放,若由于项目执行不当引起项目无法结题,造成退还到院经费的,团队科研绩效按税前金额全额退还到研究院,由研究院统一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资金审批程序按照研究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六章 结余经费的结算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是指科研项目结题验收通过,收支相抵后的剩余资金。
第二十七条 要求上缴结余经费的科研项目,按相关规定如数上缴结余资金。未明确要求上缴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在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在六个月内根据研究院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办理结转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转手续的科研项目,研究院有权停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无明确使用规定的,按照研究院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研究院科研、财务、人力、党建、仪器设备共享中心、后勤等部门、二级科研教学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对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研究院将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地方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并配合其依纪依法妥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 年1月1日发布起施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杭州研究院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西电杭〔2022〕28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