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职能部门、各研究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激励的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助力学校 “双一流” 建设,提升我院产教融合人才培养质量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能力,充分调动全体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结合研究院运行管理实际,特制定《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杭州研究院科研成果配套及奖励管理办法》(西电杭〔2022〕29 号)。该办法已按程序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杭州研究院科研成果配套经费申请表
2.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杭州研究院科研成果奖励经费申请表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杭州研究院
2022 年 10 月 20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助力学校“双一流”建设,提升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杭州研究院(以下简称“杭州研究院”)产教融合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能力,调动各方力量在杭州研究院承担科研任务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西电 科〔2019〕21 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西电科〔2019〕25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国防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西电科〔2020〕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杭州研究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二条 杭州研究院是科研成果配套及奖励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资金管理体制,法人对杭州研究院科研成果配套及奖励管理承担领导责任,科研、财务等部门应履行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资金的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有效行使。
第三条 实验室、创新中心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配套经费负有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是科研成果配套经费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杭州研究院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配套办法
第四条 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名义牵头获批重点重大科 研项目且有经费到杭州研究院独立法人账户的,到杭经费<1000 万元给予到杭总经费5%配套,到杭经费≥1000万元给予到杭总 经费10%配套,单个项目每年最高配套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杭州研究院”名义牵头获批的项目,重大项目(合同经费≥1000万元)给予到账总经费10% 配套,重点项目(500万元≤合同经费<1000万元)给予到账总经费8%配套, 一般项目(200万元≤合同经费<500万元)给予到账总经费5%配套,如甲方是萧山区单位,各级配套比例提升2%。对于西电科研人员通过杭州研究院申请获批“5213”等产业化项目并落地杭州研究院产业园的,根据获批金额按上述标准的50%进行配套。
第六条 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杭州研究院”名义牵头获批国家级科研平台,一次性给予150万元科研经费配套;牵头获批省部级科研平台,一次性给予50万元科研经费配套;牵头获批市级科研平台,一次性给予30万元科研经费配套。对获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研究院给予200平方米基础场地保障,进一 步需求根据任务动态调整。
第七条 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杭州研究院”名义获批浙江省杰出青年基金、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群体带头人、浙江省“万人计划”领军人才、浙江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创新人才、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一次性给予50万元科研经费配套;浙江省“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浙江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青年人才、杭州市“万人计划”领军人才、杭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一次性给予30万元科研经费配套。
第八条 杭州研究院全职人员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名义获批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家“万人计划” 领军人才、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国防卓青基金、教育部创新团队带头人、科技部创新团队带头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群体带头人,一次性给予50万元科研经费配套;获批长江学者青年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海外)项目、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一次性给予30万元科研经费配套。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九条 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杭州研究院”名义牵头获批浙江省科技进步奖、浙江省技术发明奖、浙江省自然科学奖,一 等奖一次性给予负责人30万元奖金奖励;二等奖一次性给予负责人5万元奖金奖励。
第十条 对于政府财政科研项目:
(一)由上级单位拨款至杭州研究院独立法人账户的项目经费,每年度按到账总经费5%进行奖励,其中总经费2%奖励实验室或创新中心,总经费3%奖励项目负责人;
(二)由上级单位拨款至杭州研究院校内二级单位账户的项目经费,可算做实验室或创新中心的工作量。
第十一条 对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一)由甲方单位拨款至杭州研究院独立法人账户的项目经费,每年度按到账总经费25%进行奖励,其中总经费20%用于奖励对项目有直接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项目负责人分配),总 经费2%奖励实验室或创新中心,总经费3%奖励项目负责人;
(二)由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外协至杭州研究院独立法人账户的项目经费,杭州研究院不重复收取管理费,年底按到账总经费 1%奖励项目负责人;
(三)由甲方单位拨款至杭州研究院校内二级单位账户的项目经费,可算做实验室或创新中心的工作量。
第五章 实施方式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配套经费采用“包干制”管理方式,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科研协作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配套及奖励经费每年度由实验室或创新中心统一申报,科学研究部审核通过后发放。若由于项目执行不当引起项目无法结题,课题组科研成果配套及奖励经费按年度退还杭州研究院账户。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成果配套经费时需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配套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厉行勤俭节约,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及研究团队根据科研活动需要据实 开支报销,并对其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学校和杭州研究院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杭州研究院各部门、实验室、创新中心及项目责任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对科研成果配套经费使用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杭州研究院将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地方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并配合其依纪依法妥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杭州研究院负责解释。